多年来,西藏流亡政府(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, CTA)选举中的选民已经清楚地看到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:
在现行选举体系内,并非所有人都受到同样标准、同样力度的约束
在历届选举及相关争议处理中,反复出现以下几类情形:
第一类情形,是“指控明确却不启动调查”。
在某些选举周期中,针对候选人或在任官员的指控,已经满足基本要件——有书面投诉、有时间线、有证人或技术疑点,但选举委员会并未依法启动独立调查程序,而是以“仍在评估”“证据不足”“不予受理”等方式搁置处理,最终不了了之。
第二类情形,是“争议长期存在却始终不作结论”。
一些涉及程序公正、资源使用、技术系统或竞选行为的争议,在多个选举周期中被反复提出,却始终没有公开结论,也没有形成可供后续遵循的处理先例。这种“无结论状态”,客观上等同于默认问题可以被时间消解。
第三类情形,是“对象不同,处理尺度明显不同”。
对普通候选人、基层参选者而言,轻微程序瑕疵、表述不规范,往往会迅速被警告、处罚,甚至直接影响参选资格;
而当问题指向司政或具有重要政治影响力的区域议员时,同样性质、甚至更严重的问题,却往往进入“高度谨慎”“低调处理”的状态。
这些现象并非孤立事件,而是在不同时间、不同地区、不同选举中反复出现的模式。
因此,这已经不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判断失误,
也不是单一事件的偶然偏差,
而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结构性保护机制——
在这一机制中,关系、地位、影响力,被事实上置于规则之上。
司政以及各选区议员,正是这一权力与关系网络中的核心节点。
当监督真正指向这些节点时,选举委员会往往选择回避关键问题、拖延程序进程,最终使监督停留在形式层面。
选民并非没有看见这些事实。
真正令人失望的,不是制度曾经出问题,
这些问题一再出现,却始终无法被公开讨论、有效纠正和负责任地解决。这本身,难道不正说明了选举制度的荒唐吗?




